阅读次数:21 时间:2020-07-09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国企,区税务局、人行平潭支行、平潭银保监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渡过难关,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一)免收3个月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关闭的合法合规禽类、宰杀店铺或摊位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租金。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二)缩短奖补兑现周期。实验区出台的各类财政奖补政策,可由按季度奖补改为按月奖补,执行期限视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三)加快涉企资金兑现进度。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五)延期缴纳税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存在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积极落实中央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稳定用工队伍
(七)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可延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
(九)给予技能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企业每人1200元至3500元的培训补贴。
三、加大金融支持
(十)享受财政贴息补助。对小微企业2020年的新增贷款,可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30%给予财政贴息补助;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的新增贷款,在按规定享受优惠利率和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贴息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地方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配套贴息补助。上述各项贷款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享受融资担保优惠。区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要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作用,对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对确有特殊困难的,予以融资担保政策倾斜,可取消反担保要求,并享受最高不超过1%的担保费率;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并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十二)加强企业融资保障。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防疫专项信贷资金,对实体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海运物流、商品贸易、水产养殖等行业,加大信贷支持,并通过采取展期、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渡过难关。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十三)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各银行金融机构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涉及民生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和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各银行金融机构应采取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减免罚息等方式,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十四)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政策性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应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对支持范围内纳入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且享受一年期贷款利率水平不超过3.3%的优惠利率。
(十五)提供高效精准的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遇到资金困境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及时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放款等业务办理效率,并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对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四、加强物资保障
(十六)补贴物资保障环节。
1.鼓励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对经项目备案、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按企业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为防控疫情提供基础民生保障的商贸销售、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稳就业奖补,根据企业实际参与一线销售、物资配送人员的数量,按照每人800元的金额给予相应补助。
3.对在疫情期间,为维持大米、蔬菜等基础民生保障物资价格平稳有贡献的商贸销售企业,可凭采购凭证和运输凭证,按照从区外采购基础民生保障物资的数量享受每吨100元的运输费用补助。
4.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
5.对利用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交易额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
(十七)支持海外捐赠物资运输保障。在疫情期间,以捐赠方式进口符合社会公益用途的疫情防控物资,其通过中转台湾海空机场港口,并经平潭口岸进境的,对无偿提供台湾到平潭物流服务的企业给予每柜3000元的运输补助,并减免该批疫情防控物资进境相关的码头作业费。
五、优化企业服务
(十八)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1.进一步便利化企业注册及行业许可准入。对生产经营与疫情防控、居民生活保障、社会服务保障等企业设立,实行“注册制”改“登记制”模式;对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应急、保密的229项行业准入许可审批,全部实行“网上审批+承诺制”审批方式。
2.对重点项目建设,全面实行“网上先行受理+窗口后续补件”的审批服务模式。项目建设工程中工可、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许可、环评、水保、用地用林用海、规划“一书两证”等审批事项涉及到现场勘察、测绘、专家论证、财政评审等环节的,可由项目业主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电子监控核查等方式,先行线上申请容缺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齐相关纸质材料。
3.全面推进实施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招标控制价审定、投标保证金、专家评审、中标候选人选取、“三重一大”决策、中标通知书等环节,按照“应上网、尽上网”的原则,实现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智慧化。
4.医保、社保、公积金、不动产等服务事项,全部实行“全程网办、全程代办”。
5.实施奖补资金“按月直拨、一天办结”。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企业,申请对象确定、补助标准明晰、主要材料齐全的,实行全程网上受理申请,精简容缺相关纸质材料,由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直接拨付给企业。
(十九)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推行非接触式领票,在疫情防控期间将O2O领票投递范围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扩大到福州市区。对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加快办理企业尤其是台资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进度。对进口以及境外采购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在对外付汇时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二十)建立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实验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生产及投资项目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登记注册且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不含房地产开发及建筑施工企业)。本文中未规定期限的政策执行期暂定为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并由区财金局会同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